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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2]199号 2002年12月17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第4号令《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企业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不包括抵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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