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2]199号 2002年12月17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第4号令《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企业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不包括抵债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