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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改革我省农业供水价格若干问题的通知

  十、在同一渠系(灌区)中(不包括隶属不同水管单位的不同级别的渠系),无论渠首和渠尾,要本着保持一个灌区内农民承担的水价标准不宜相差过大的原则制定统一的价格。农业供水计量收费的计价单位统一定为“元/立方米”。
  十一、涉及多环节和多级供水的,要做好水价标准的衔接。下一环节(或下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根据上一环节(或上级)水利工程(包括水源枢纽工程、上级泵站、总干渠等)的成本价格和本环节供水成本测定。同一水利工程有直供和对下级水利工程转供的,其末端渠系的水价标准要保持衔接。
  十二、在水价的测定中,要充分考虑农户的负担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农业水价的涨幅。原则上根据新定的水价标准测算的每亩水费负担要低于水价改革前农民的实际负担水平。同时新定供水价格水平要与现行省13号政府令规定水平相衔接。部分供水成本确实较高的地区,要提出分步、分年实施方案和意见。
  十三、农业供水水费由供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组织收取,严禁乱收费和搭车收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与村组或用水单位签定供用水合同,合同中要写明规定的水价标准和经协商确定和双方认可的计量方式和方法。各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供用水合同的签定、履约事项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十四、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容量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五、做好农业供水价格改革的各项配套工作。一是要不断地改进、建设和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划小供水单元,直接供配水至村、组和农户;二是要加大对水利工程整治的投入,提高工程的完好率,降低水损;三是要积极开拓有效的水费收取方式和方法,如建立农民用水者协会等,保证水费收取到位;四是要做好农业水价改革的宣传工作,建立农业水费公示制度,实行水费、水量、水价“三公开”。
  十六、根据鄂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农业排涝属公益性事业,考虑我省的实际情况,排涝支出采取财政负担和适当收费两种渠道解决。允许收费的县乡两级水利工程工程排涝水费,由县(市)物价、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测算,拿出收费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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