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改革我省农业供水价格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原则上以县(市)为单位,按各水利工程的农业供水成本,区分水库供水、涵闸引水和泵站提水等不同类型制定不同的价格。在同一县(市)范围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或者灌溉工程纵横交叉复杂,有条件的,可制定统一的区域水价。
  六、根据价格分级管理原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但考虑2003年是农业供水价格改革的头一年,因此,各县(市、区)农业供水价格由省统一制定和审批。各县(市、区)水利工程农业供水成本测算和水价方案,经市(州)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州)统一报省物价局和省水利厅审批。省直属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由水管单位提出价格方案,直接报省物价局会同省水利厅审批。省直水管单位的农业供水价格方案,要注意与本灌区内的末级水价方案保持衔接。
  七、各级物价部门和水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供水成本的核算和审核工作。
  1、要严格按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水财[1995]226号)核算和审核成本。
  2、在供水成本的核算和审核中,贯彻既考虑当前实际成本水平,也兼顾先进合理的原则。在工资费用的核算中,要按水利工程定员标准和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应提未提的费用要按规定提取;随供水量变动的动力费用等,要按正常年景供水量确定。
  3、做好供水成本的分摊工作。大多水利工程的功能是综合性的,因此,不应将水利工程的所有费用全部计入农业供水成本。一是要合理分摊防洪和兴利费用;二是要合理公摊供水与养殖、旅游、航运等之间的费用;三是对利用水利工程进行其它产业开发和经营的,也要分摊费用,并冲抵供水成本;四是要做好供水与排涝所发生的费用的分摊;五是要做好直供与转供成本的分摊,即水管单位本工程环节(或级次)供水发生的生产成本、费用,应在本级用户对象和向下级提供水源对象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八、要做好水价方案中的水量确定工作。农业供水计量点原则上按供水设施的产权界线或管理权限确定。在核定单位成本和单位供水价格时,供水量必须具有代表性,可按正常年景计量点的供水总量确定,或者按计量点的多年平均供水量确定。
  九、关于供水工程的水量损耗问题。计量点以上的、属供水单位所管工程出现的水量损耗,不向用水户计收水费。计量点以下的水量损耗应作为计费水量,由用水户承担。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