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改革我省农业供水价格若干问题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2]262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水利局,大型水利工程供水单位:
为了落实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计价格[2001]58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意见》(鄂办发[2002]35号)的通知精神,本着有利于减轻、规范、稳定农民负担,有利于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转和建立新的运行机制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将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改革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农业供水价格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农业供水价格改革是实施国务院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重要内容,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它不仅涉及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而且涉及农民的负担、农村社会的安定。各地务必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精神,水利工程的职能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其中属公益性的排涝泵站的水费问题已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意见》(鄂办发[2002]35号)中作了明确规定,属准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农业供水收费,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中规定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同时根据国家计委令第11号规定,农业供水价格纳入国家定价管理。今年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定的全省统一的收费标准执行到年底止,从2003年起水利工程农业供水统一按新定的水价标准执行。
三、水利工程农业供水收费改为商品价格管理后,要实行计量收费。要改变过去按行政区域内所有田亩平摊的办法,对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有效灌溉面积实行按供水量和规定单价计费。
四、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是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的一部分,考虑目前农业生产以及农业供水价格的实际情况,水利工程农业供水实行按成本定价的原则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