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
同意收取护士注册费的复函
(财预[2002]127号、沪价费[2002]87号)
你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申请护士注册费收费立项的函》(沪卫财收[2002]4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护士注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133号)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所辖区域内执业的护士(含在计划生育等其他部门工作的护士)进行注册登记或重新注册登记时,向申请注册的护士收取注册费。
二、护士注册费收费标准:首次注册费每人8元收取,再次注册费按每人(每两年一次)4元收取。
三、护士注册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精神,其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拨付。
四、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并由执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的购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