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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畜禽、水产病虫防治、防疫用药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不安全农(兽)药。
  第二十条 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植物防病、动物防疫预测预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动植物病虫害的传播或蔓延。

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二十一条 基地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是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基地的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基地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基地所在地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江西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申请书》。
  (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辖区需认定的基地材料上报所在地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基地的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报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国际国内市场与合作处)。
  (四)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厅有关业务处(局)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对申请基地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和产地环境、生产规模、生产计划、质量控制措施等现场审查,写出审查报告。
  (五)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资质资格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申请基地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写出检测报告。
  (六)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专家组依据《江西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申请书》、基地审查报告、基地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申请基地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颁发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三条 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设计和制作。
  第二十四条 认定的基地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五条 认定的基地应当与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或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授权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定《江西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使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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