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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03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业新形势发展需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增强我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源于良好的生态环境、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质量安全允许范围内的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果品(含西甜瓜)、茶叶、食用菌、大米、旱粮、食用植物油、水产品、畜禽、鲜蛋、鲜奶、蜂蜜等鲜活农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农产品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按照相关的无公害技术规范操作,且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标准的农产品基地。
  第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自然条件、农产品资源、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特点,制定本区域基地建设发展规划。
  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基地的认定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农业厅负责基地的认定,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颁发,推荐、申报国家级基地。
  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地认定的初审,推荐、申报省级基地。
  第八条 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基地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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