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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加镶外框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局发文件(第三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0日)废止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个体工商户营业
执照正本加镶外框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价发[2002]249号 2002年12月24日)


沈阳市工商事务咨询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继续执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外框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个体工商户登记和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辽工商发[2000]42号)文件有关发放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加镶外框收费标准,经一年的试行,费用适中,社会反应正常。经研究,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加镶外框收费标准正式批复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加镶外框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以用户自愿为原则。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加镶外框价格每个不超过20元(包括正本打字、正本镶装、外框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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