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关于开展2002年廉租住房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建立和完善以最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廉租住房供应体制,逐步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合肥市2002年廉租住房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我市廉租住房工作实行在合肥市廉租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的市区两级管理模式。领导小组下设合肥市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廉住办”,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应成立区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廉住办”),区廉住办暂设在市房地产局各区分局。各区民政局、街道应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市廉住办负责制定廉租住房政策、标准、计划,拨付廉租住房资金,指导、监督全市廉租住房工作;区廉住办负责登记申报户并审核其资格条件,确认配租户,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发放租金补贴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实施方式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今年的配租方式实行租金补贴。补贴对象是我市常住居民户口中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双困户家庭”)。
政府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双困户家庭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自行租赁房屋。
三、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且至少一名成员取得本市常住居民户口五年以上;(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且申请家庭必须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连续六个月以上。
(三)家庭现住房(自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包括无房户);(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符合上述条件的烈军属、劳动模范、残疾家庭优先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四、配租标准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配租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包括原住房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