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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价局关于试行热量计量收费临时价格的批复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试行热量计量收费临时价格的批复
(淄价字[2002]371号 2002年12月25日)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试行按热量计量收费的请示》(淄公计发[2002]88号)收悉。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冬季供暖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实行分户控制,按热量计量收费,按需取热,能够起到节约能源、减少采暖费支出的作用,符合市场经济运作规律。淄博热力有限公司拟定2002至2003年供暖期在体坛小区和鲁厦花园小区2幢楼64户进行按热量计量收费试点工作,现参照外地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试点小区的有关供暖价格批复如下:
  一、按热量表计收采暖费的基本热价为0.265/kwh,采暖费=0.265元/kwh×耗热量(热能量计量数)×位置校止系数(K)
  位置校止系数K,按不同位置分别是:
  K中中=1.00 K中顶=0.77 K中底=0.84
  K边中=0.85 K边顶=0.70 K边底=0.74
  二、由于目前按热量表计收采暖费属于试点阶段,为了鼓励用户积极参与,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暂定今年冬季按热量计量收费的用户采取双轨制计价、择低收费的办法,即:凡分户计量收费额高于按面积计价收费的,按面积计算收费;分户计量收费额低于按面积计价收费的,按热量计量收费标准执行。
  三、试点单位要注意搜集有关数据资料,为正式核定按热量计量收费标准提供可靠依据,以便今后大面积推广分户计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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