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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部门其他收入预算的编制。参照历年收入完成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据实测算。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审核确定部门报送的其他收入建议计划。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体制及全省收入计划情况,测算中央补助收入和市级财政上解收入,汇总编制省级总收入预算。
  第十二条 省级支出预算编制实行零基预算方法。零基预算是指各类支出预算打破“基数”制约,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确定。所有支出项目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有关政策、标准核定。政策到期项目和上年度安排的一次性项目要予以剔除,法律明确规定有增长要求的农业、教育、科技等项支出要依法核定。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方法。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和其他收入均列入部门预算收入,依照个人经费、公用经费、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支出的顺序统筹安排部门预算支出。
  第十四条 部门个人经费预算的编制。部门个人经费包括部门人员经费和部门对个人与家庭补助支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及离退休费等工资性项目,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统一标准审核到每一个人。对部门自行出台的政策,财政不予承认。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的个人经费,财政不予负担。福利费、社会保险缴费、抚恤金、救济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等个人性支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部门工资项目的一定比例或相关因素审核编列到部门。
  第十五条 部门正常公用经费预算的编制。正常公用经费要根据政策和单位职能性质、工作任务、人员编制、办公条件、资产状况等基础数据,按照标准定额分类分项核定。对部门超编人员及非正式人员,不予安排正常公用经费。对实有人员不满编制的部门,按空编人数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 部门专项公用经费预算的编制。专项公用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根据往年情况、部门需要和财力可能,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据实编报,省财政厅审核安排。
  第十七条 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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