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2003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预算编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提高预算编制效率和质量,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功能预算和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 省级预算编制要切实贯彻《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预算编制的原则。
第四条 预算编制工作要求
(一)早编细编。预算编制工作要保证充足的编制时间,每年3月份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11月20日前提交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预算要编制到部门,细化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
(二)公开透明。预算编制的政策、标准和结果都要公开、透明。
(三)科学规范。预算编制要采取科学的方式、方法,编制工作要规范有序。
(四)严谨求实。实事求是地编制各项收支预算,严密论证,妥善安排,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民主高效。预算编制工作要建立民主决策机制,提高预算编制工作效率。
第二章 预算编制职责
第五条 省级预算编制过程中,省财政厅和省级各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具有不同的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具体编制省级预算草案;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编制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批复省级各部门预算。
省级各部门按要求填报预算编制基础资料;审核所属单位预算收支建议计划,汇总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收支建议计划;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和项目预算。
第六条 省财政厅内部有关机构在预算编制中的职责
预算处:全面负责省级预算草案编制工作,拟定年度省级预算编制纲要,测算省级年度预算财力,提出个人经费政策、公用经费支出总额及专项支出限额,根据省级财力情况提出预算平衡意见,编制省级功能预算文本,批复部门预算(包括基层单位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