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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实施城乡用电同价相应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关于实施城乡用电同价相应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计价格[2002]1472号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各地州市计委:
  按照国家实施“农村供电体制改革、农村电网改造、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经省政府审定并报国家计委批准,决定对我省农网改造后“一户一表”覆盖率达到80%左右的县(区、市)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云南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707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农村电网改造一、二期工程己基本完成,按照经省政府和国家计委批准的我省城乡用电同价工作实施方案,省电网第一批实施城乡同价的县区为附表三所列的45个县(市、区)。
  二、为解决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农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资金缺口,以及国家提取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等问题,国家计委对我省省电网销售电价作了适当调整,根据国家计委批复的价格,我省目录电价调整情况详见附表一、二。
  三、上述县市区实行城乡用电同价后,已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乡村到户电价必须严格按国家下达的分类目录电价执行,原各地执行的农村“加上用电”、“动力用电”等类别予以取消,按用户用电性质归入目录电价相应类别。
  四、省电网负责实施农网改造范围内其它未实行城乡同价县(市、区)的农村电价按原规定执行,其中已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农户仍执行经省计委批复下达的农村到户过渡电价,城市电价按本通知下达的目录电价执行。
  五、各地应采取切实措施,对未实施农村供电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的乡村,继续落实好治理农村“三电三乱”的各项规定,将农村到户电价控制在0.80元/千瓦时的最高限价水平内。县级供电企业对未实施“两改”的乡村供电执行县以下趸售价格。
  六、省水利厅负责实施农网改造范围的33个县(市、区)的城乡用电同价方案须由所属地州市计委会同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按照国家“两改一同价”的规定和价格管理权限认真测算制定,报省计委审批。各地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目录电价及农村到户过渡电价。对列入省水利系统第一批实施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县(市、区),省计委将会同省水利厅对同价方案进行审定,分步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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