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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巴中市巴州城区电价方案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巴中市巴州城区电价方案的批复
(川价函[2002]210号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巴中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巴中市巴州城区同城电价方案的请示》(巴价格[2002]39号)悉。为了疏导电价矛盾,理顺巴州城区电价,实现同城同价,为下一步实现城乡同价打好基础,根据国家电网进入巴中时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协议和我局川价函(2002)208号文确定的原则,经与省电力公司协商,现对巴州城区分类电价批复如下:
  一、巴州城区内国家电网和地方电网各类用电均按以下电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0.56元/千瓦时,非居民照明用电0.664元/千瓦时,商业用电0.89元/千瓦时,大工业用电0.48元/千瓦时,非普工业用电0.67元/千瓦时,自来水用电0.47元/千瓦时,光彩工程用电0.50元/千瓦时。
  二、实现同城同价后,巴州城区国家电网和地方电网各项基金(含价外基金)的收取按原规定执行。
  三、巴州供电局执行上述电价高于国家目录价增加的电费收入,按我局川价函(2000)208号文确定的原则进行安排,用于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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