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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试行)

  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及原因,即分析预算收支及其具体收支项目总的完成情况、完成进度,是否符合预算收支的一般规律;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贯彻国家方针、政策、重大经济措施情况及其对预算收支的影响;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对预算执行的影响;
  预算调整、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及其他一些预算执行中的政策实施情况;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情况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 预算执行分析采取定期分析、专题分析、典型调查等方式,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因素法、模型分析法等科学方法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第八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省政府各部门依法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省财政厅受省政府委托,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向省人大或其常委会做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按规定按季度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有关资料,包括预算执行情况,上年结转资金、预备费、上级专款的使用,项目调剂、下达专款和转移支付等情况。各部门应依法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部门预算的监督,按要求报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省级有关部门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要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并按要求将办理结果报省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和预算变更事项应按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报批或备案。
  第五十三条 省级各部门要依法接受省审计厅对省级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省财政厅要对省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预算收管理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
  省财政厅要对省级各预算收入组织征收部门征收收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及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
  第五十五条 省财政厅监督处负责组织和协调省级预算执行财政监督工作。财政监督处与各部门预算主管处按职责分工,协调做好财政监督工作。
  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根据财政部、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和本厅的工作安排,对省级重大收支项目或管理事项进行专项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在开展日常监督、专门监督和专项检查过程中,对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的情况进行延伸检查。
  第五十六条 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主管处负责对所分管的财政业务进行日常分析、审查、稽核、督促和落实,并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部门预算主管处应切实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监督检查省级收入征管单位征收财政性资金入库和专户情况。
  (二)检查省级国库、财政专户经办银行、其他财政存款和省财政备案财政帐户所在银行履行有关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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