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项目节余资金,部门留用比例为50%,但本单位全年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节余资金留用部分累计不得超过本单位年度正常公用经费的10%。节余资金年底统一清算,执行过程中不单项算帐。如果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另有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执行过程中按项目实际应付资金拨款。12月上旬省级财政支付中心将全年分单位集中支付项目(包括政府采购)节余资金情况,分单位按项目列表报预算处,预算处按前款规定核定财政集中节余资金数额的用向,并相应调减单位预算指标。单位留用资金用于补充公用经费,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十三条 财政直接拨付部门的专项资金,项目执行中由于政策、标准等因素影响,造成项目撤消或变更的,部门应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调整预算,对已拨款形成的财政性资金结余,部门要及时将结余资金退回省财政。隐瞒不报、挪用财政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财政拨款滞留于商业银行带来的利息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由部门在年底前缴入省级国库,并将缴款书送省财政厅国库处。
第四十五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部门或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要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划转。
第四十六条 政策规定列收列支项目及专项收入超收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超收资金使用意见申请预算调整,或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十七条 年初预算确定后,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收入计划的,要报省省收费局审核,并报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进一步审核,提出由相应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变更意见,经预算处审核并报厅领导审签后执行。
第七章 预算执行分析
第四十八条 省级预算执行分析是为及时掌握省级预算收支状况,发现和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预算顺利执行,对预算收支活动全过程进行的分析工作。
第四十九条 省财政厅国库处具体负责组织省级预算执行情况汇总分析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和省财政厅有关机构负有协同责任。国库处应于每月终了10日内撰写省级及全省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省级预算收入收缴、拨付和结存情况分析报告和省财政备案的银行帐户资金进入、拨付和结存情况分析报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报送厅领导,并分送办公室、预算处、监督处和部门预算主管处。
省级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执行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预算执行分析工作,并协同省财政厅进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综合分析。
第五十条 省级预算执行分析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