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中规定确保的支出项目需要调减支出的;
(七)不同部门之间资金需要调剂的。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于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报省政府审定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第三十六条 遇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难以预见的紧急情况,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财政支出时,由省财政厅协同相应职能部门提出应急支出方案,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然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备案。
第三十七条 省政府及其各部门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决定和规定的行政措施,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中作出相应安排。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出台新的减收增支政策和措施;确需出台的,要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应当采取相应的增收节支措施。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项目、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支出预算项目需作调整的,必须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厅预算处提出意见,报主管厅领导批准后,批复部门执行,并抄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
第三十九条 同一部门不同预算科目、不同项目之间的调整资金累计额度,在不超过部门该类预算资金(一般预算、基金预算等)总量的2%的情况下,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批准;超过2%的,报省政府审核批准。
第四十条 省级预算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各部门、各单位均要严格执行,一般情况下不予追加。
第四十一条 部门预算执行中确需解决的新增支出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普遍性的增人、调资、奖励等引起的人员经费增支,以及部门运转中新增事项引起的公用经费增支,由部门不可预见费解决。对于政策调整或经济建设及事业发展中不可预见事项引起的新增支出,由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核后,首先由相关预留配套资金中解决;符合预备费使用方向的,可申请预备费解决。但由于增人增资引起的正常公用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附加提取费用,年度内不予追加,在下年度预算中予以调整,但不再补差。
新追加事项,由部门提出资金来源,报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审核;部门预算主管处要根据政府采购和财政集中支付目录,确定部门申请资金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范围,并在审核意见中列明;然后送预算处审核,提出意见;报主管预算的厅领导审定;对于需追加的事项,由预算处拟文批复有关部门和抄送有关处室执行。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项目节余资金,按一定比例或数额用于补充部门公用经费,超过规定比例和数额部分,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并相应调减部门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