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有关情况的经办银行,省财政厅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变更其财务帐户的经办银行和拒绝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预算部门的拨款,必须使用部门在省财政单一帐户体系下开设或经备案的基本财务帐户,严禁将省级财政资金拨付到其他任何财务帐户。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各部门拨款截止日期一般为公历12月25日,下达市县专款发文截止日期一般为公历12月15日。
第二十八条 部门对所属单位及上级预算单位对下级预算单位的拨款应确保及时、足额、准确,不得截留、滞留、挪用下级单位的预算资金。
第五章 预留资金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预备费支出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一般在下半年动用。预备费的动用,首先由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提出审核意见,预算处审核汇总,提出预备费动用方案,经厅领导审签报省政府批准后,预算处向部门批复预算,有关处按程序办理拨款。
第三十条 年初预留的与中央专款配套资金使用时,由省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央专款配套的要求,编制项目预算,向省财政厅申请安排配套资金,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审查提出配套资金使用意见,经预算处审核同意后,报厅领导审批,必要时报省政府批准。根据领导批示,省财政厅有关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指标划转和资金拨付手续。
配套资金在第四季度仍未配套的,可按一定比例用于相关专项支出,年底结余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年初预算安排的部门不可预见费,一般要到下半年使用,由部门根据规定安排项目,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其他预算预留的未安排到具体支出项目的财政专项(专用)资金,其使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预算变更
第三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确需进行的预算变更,属于预算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调整预算;其他不属于预算调整的预算变更事项,要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变更。
第三十四条 预算调整是指经省人大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出现下列情况引起预算的部分变更:
(一)预计引起省级预算收支不平衡的;
(二)预计省级预算总收入超收或者减收的;
(三)省级预算总支出需要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上年结余未列入预算而动用的;
(五)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支出预算需要调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