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专项经费和经济建设及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省级预算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及项目进度情况编制季度和分月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开据拨款申请单,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办理拨付。
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部门要编制具体采购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履行有关审签程序后拨付。
列入集中支付预算的项目,按照项目进度,履行有关审签程序后拨付。
用政府基金、财政预算内专项收入和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要根据预算、项目进度和资金性质、收入进度拨款。
第二十条 省级对下补助专款,由立项或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年初预算确定的资金用途,商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按规范转移支付的原则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预算处会签后报财政厅部门预算处主管厅领导和主管预算的厅领导审定后,以财政厅文号(联合)发文,预算处根据发文和上下往来资金调度情况,开具与下级往来资金拨款通知单,由国库处将资金拨付有关省辖市财政部门。
省级各部门组织的项目,有需要下达到下级机构或单位的,必须按照项目预算的安排,由项目组织部门提出拨款申请,报省财政厅主管处审核后送主管厅领导审签。厅领导批准后,部门预算主管处据此按照有关程序起草指标文下达指标。
第二十一条 中央下达各项专款的使用,由省财政厅主管处商有关部门根据专款性质和要求,结合本级专款,提出具体使用分配方案,经预算处审核会签,报部门预算处主管厅领导和主管预算的厅领导(必要时报省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指标划转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向不属于省级预算部门(单位)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合法对象拨款时,首先由拨款单位(对象)根据项目进度向项目立项或资金主管部门提出拨款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根据财政预算和项目进度审核同意后送预算处,预算处审核并填制拨款通知单,国库处根据拨款通知单按规定程序直接拨付项目申请单位(对象),并将拨款情况及时反馈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税收列支返还项目拨款,要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根据相关预算提出拨款申请,连同有关政策及收入入库有关凭证一并报送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审核,然后送预算处复核后报厅领导审定,厅领导批准后预算处填制省级资金拨款通知书,通知国库处据此和拨款申请单办理拨款。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亏损补贴的拨付,首先由国有企业根据年初确定的预算和相应的凭证提出拨款申请,报送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审核提出意见后,送预算处复核,然后报厅领导审定。厅领导批准后,预算处据此填制省级资金拨款通知书通知国库处,国库处据此和拨款申请办理拨款。
第二十五条 省国库、财政专户经办银行、省财政单一帐户体系下或经备案的部门财务帐户的经办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供资金收纳、拨付和结存情况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