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预算收入组织征收部门和省国库及经办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之间的预算收入对帐制度,在预算执行中按月核对预算收入的收纳及资金拨付情况,保证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专户)和库存金额准确无误。
第四章 支出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预算支出拨款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项目、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三)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及专户资金情况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省级当年预算草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省财政厅可以参照待批的省级支出预算拨付部门正常运转必需的人员经费、正常公用经费等资金。对于急需的专项支出,可以通过预拨程序拨付资金。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拨款审核。预算拨款审核是指在拨款过程中对每笔拨款的时间、内容、金额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审核。省财政厅内部机构对财政性资金拨款审核的分工如下:
国库处负责省本级所有财政性资金拨款的审核;
部门预算主管处负责省级预算中已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拨款的审核;
财政支付中心负责集中支付部分财政性资金拨付的审核;
监督处负责对这些审核过程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拨付方式。省级财政性资金拨付方式有以下几种:
人员工资拨付方式分为两类:实行工资发放银行化的部门,直接拨付承办银行,由承办银行划拨到个人工资帐户;未实行工资发放银行化的部门,直接拨付到部门,由部门按照预算分解落实到所属单位。
正常公用经费。授权支付部分拨付到各部门,由部门按照预算分解落实到所属单位。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由支付中心直接拨付给商品或劳务供应者。
公用专项经费和经济建设及事业发展专项支出的拨款方式分为两类:财政集中支付(包括政府采购项目拨款);未列入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范围的直接拨付部门,授权部门、单位具体支付。
第十九条 拨款程序。省级财政性资金的拨款程序如下:
个人和正常公用经费,由省财政厅国库处根据部门预算按月均衡拨款。预算内资金安排的,于每月25日前拨付下月经费;由基金、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根据入库(专户)情况,于每月初拨付当月经费。
实行工资发放银行化的单位,人员工资(包括离退休费)由省财政厅通过代发银行将工资直接划拨到个人工资储蓄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