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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试行)

  收费管理局:负责组织和监督政府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的收缴、入库和核算等预算执行工作;负责票款分离、罚缴分离等财政集中收缴工作;负责罚没物资处理及其资金入库工作;分析上述财政性资金收入征缴情况。
  监督处:负责拟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协调重大和专项财政监督检查活动;开展对财政支持的重点项目、大额资金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财政资金运行和管理过程中帐目管理、指标下达、资金拨付、资金追加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监督财政厅内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其他与政府采购执行相关的工作。
  预算编审中心:配合预算处做好预算执行过程中部门(单位)个人经费、正常公用经费预算调整的审核;负责工资发放银行化单位新增人员和新增工资项目的审核;
  省级财政支付中心: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银行化发放、审核及支付工作,审核办理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审核支付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专项资金等。

第三章 收入预算的执行

  第九条 各收入征管机构要按照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各种税收和其他财政性收入。
  第十条 各种收入要按规定及时征缴。各种税收的交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的省级分成比例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各种纳入省级预算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专项收入、政府基金必须依照相关制度依法征收,及时足额按照规定缴入省级国库。
  各种预算外收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范围、标准征收和提取,并及时足额缴入由财政部门统一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规定设立收入过渡帐户的,要及时缴入收入过渡帐户,并按规定及时汇缴财政专户。
  部门预算其他收入按规定依法组织,积极征收,真实反映收支完成情况,完成收入预算。
  第十一条 省级预算收入的退库,由省财政厅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中央与省级共享收入由财政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的退库,由省财政厅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具体退库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十二条 省级预算收入组织征收部门或单位应当每月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省财政厅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预算收入计划执行情况,并附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省国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编报预算内收入入库、解库及库款拨付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其他预算收入帐户的经办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编报预算外收入、基金等其他预算收入缴入、拨付和结存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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