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规定的标准依法征收各项预算收入,不得随意多征、减征、缓征和免征;
(四)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加强对基层收入征收单位的考核和监督;
(五)提出收入预算变更的建议和方案;
(六)建立健全收入征收基础数据库,提高收入预算预测的准确性和收入征收的效率;
(七)按月编报、汇总预算收入预算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定期向省政府和省财政厅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加强收入征管的建议。
第七条 省级预算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
政府采购法》,确保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和监督所属单位预算执行;
(二)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三)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监督所属各单位资金的使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根据预算安排,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开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书;
(五)执行财经法纪,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和内控制度,按照标准考核、监督,防止财经违法违纪行为;
(六)负责审核或提出本部门所属单位需要调整、追加(减)预算事项的申请;
(七)负责审核或提出本部门所属单位各种预算资金拨付申请;
(八)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分析、报送部门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各项财政性资金帐户的结余情况。
第八条 省财政厅内部各单位执行职责分工如下:
预算处:提出省级预算调整方案、预备费动用方案和预算平衡意见;办理省级部门预算调整、追加(减)的审核批复;对拨付非省级预算部门(单位)和财政专户的资金预算审核批复;对省级财政资产负债情况提出审核意见;配合有关处室对中央专款和省对下专款提出使用意见;负责上下级往来资金的调度,办理上下级结算事项;管理财政预算总指标;负责对减收增支政策提出审核意见;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核办理;负责分管部门的预算执行;配合有关处做好省级收入预算执行工作。
国库处:负责省级预算执行的协调和各种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拨付与核算;负责省级收入预算的执行,协调有关部门完成省级收入预算;审批部门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专项拨款申请;管理财政性资金帐户,审批部门和单位开立财务帐户;监测和分析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帐户余额的变动情况;负责总预算会计帐务处理;编制财政收支旬月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负责推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
部门预算主管处:负责管理和监督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对部门预算执行进行分析和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负责监管部门财务管理情况;监督部门财政性资金使用、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审核部门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计划和预算审核部门提交的拨款申请;商预算处提出中央专款和下达市补助专款的使用意见,商预算部门提出按规范办法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方案,并发文下达补助市专款;商预算处提出预留与中央专款配套资金使用意见,提出具体项目及使用意见;对分管部门执行中出现新增事项提出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