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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标准(试行)

  第十条 落地式广告按下列条款设置
  一、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米的,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0米的,不得设置实物造型和充气式广告。
  二、实物造型或充气式广告占地面不得大于2.5平方米,且宜结合广场设置。
  三、单体广告沿街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40米,广告牌(箱)下沿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8米;牌(箱)外缘距人行道牙不得小于0.2米,不得占用、影响盲道使用。
  四、工地围墙竖向广告应与围墙整体划一,不得突出墙面,广告牌高度不得大于10米。
  五、利用人行道护栏设置的灯箱广告,长度不超过护栏长度的二分之一,与护栏等距离间隔设置,高度不超过0.9米。
  六、道路两侧设置的大型单立柱式广告,广告牌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2米。广告牌可设置两面或三面,单面面积不大于110平方米,广告牌间距不小于500米。
  第十一条 附着式广告按下列条款设置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广告不得超出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其高度原则上控制在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的三分之一以内。
  二、城墙内建筑物、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其高度不大于8米。
  三、一环路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其高度不得大于10米。
  四、高度在50米以下(含50米)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的,应进行风荷载、雷击辐射扩散角计算,必须有泄风压措施;50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设置广告的,可采用镂空独立字体或镂空霓虹灯,不宜设置实体板面。
  五、贴附建筑物、构筑物实体墙面设置广告的,广告牌位超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米。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
  六、贴附建筑物、构筑物实体墙面设置的灯箱、霓虹灯广告,其外沿挑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1.5米,距地面不得小于3米。
  七、单位自设性门头广告,按《西安市自设性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悬挂物广告按下列条款设置
  一、街道上空原则上不设过街横幅、过街彩旗。
  二、控制设置气球条幅广告,条幅宽度为0.9米,长度不小于10米。
  三、可适量设置灯杆旗广告,挂旗宽度为0.75米,长度为1.8米,挂旗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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