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市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的设置,使其能够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根据《西安市总体规划》、《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划和标准。
第二条 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桥梁、广场、绿化带、建筑物、构筑物、围墙、栏杆等城市公用空间上设置的广告都应遵照本规划和标准执行。
第三条 广告设置应适度,防止破坏城市流畅和谐的视觉空间、人文景观、主体建筑的形象及相应的空间环境,避免影响车辆、人流的通行。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四条 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地理环境、文化氛围和商业特点,将城市分为: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集中设置区和一般设置区进行规划。
第五条 禁止设置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性广告。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禁止设置区范围。
一、钟楼盘道和东、西、南、北城楼盘道内侧以及外侧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上。
二、环城林带、护城河外侧至人行道道牙以内(环西路暂除外)。
三、古建筑、坡屋顶建筑、重要的人文景观及建筑控制地带。
四、影响建筑形象、遮挡窗户,有消防隐患的。
五、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交通信号设施;
2、交通指路牌;
3、交通标志牌;
4、交通执勤岗位设施;
5、交通隔离栏;
6、人行天桥护栏;
7、高架道路护栏;
8、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9、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
10、其它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六、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
2、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线安全运行范围内;
3、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人行横道斑马线以外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