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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标准(试行)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市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的设置,使其能够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根据《西安市总体规划》、《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划和标准。
  第二条 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桥梁、广场、绿化带、建筑物、构筑物、围墙、栏杆等城市公用空间上设置的广告都应遵照本规划和标准执行。
  第三条 广告设置应适度,防止破坏城市流畅和谐的视觉空间、人文景观、主体建筑的形象及相应的空间环境,避免影响车辆、人流的通行。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四条 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地理环境、文化氛围和商业特点,将城市分为: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集中设置区和一般设置区进行规划。
  第五条 禁止设置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性广告。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禁止设置区范围。
  一、钟楼盘道和东、西、南、北城楼盘道内侧以及外侧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上。
  二、环城林带、护城河外侧至人行道道牙以内(环西路暂除外)。
  三、古建筑、坡屋顶建筑、重要的人文景观及建筑控制地带。
  四、影响建筑形象、遮挡窗户,有消防隐患的。
  五、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交通信号设施;
  2、交通指路牌;
  3、交通标志牌;
  4、交通执勤岗位设施;
  5、交通隔离栏;
  6、人行天桥护栏;
  7、高架道路护栏;
  8、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9、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
  10、其它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六、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
  2、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线安全运行范围内;
  3、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人行横道斑马线以外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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