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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经济实体,在办理有关减免税事宜时,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有关部门核发的认定证明以及这些资料的复印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领取并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税务机关受理上述减免税申请后,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待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待发)的规定,认真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各分局、县(市)局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务事宜提供优质服务。在各分局、县(市)局、税务局、乡镇分局申报服务厅专门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窗口,并在窗口张贴醒目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窗口”字样,指定专人负责窗口服务工作,受理承办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受理转办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减免税以及受理解答下岗失业人员关于地方税收政策咨询等项税务事宜,为下岗失业人员或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办理税务事宜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一条龙”、“一站式”服务。
  三、免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工本费。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范围和程序的具体规定按哈地税发[2002]165号文件执行。
  四、限定工作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对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要让下岗失业人员或新办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立等可取,拿到税务登记证件;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让下岗失业人员、现有或新办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拿到相应的减免税批件。
  五、坚持依法治税,开展经常性检查。市局将组织开展对各单位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专项检查。各单位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在规范自身执法行为的同时,加强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管理,对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对纳税人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减免税的,要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主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等税务事宜,接受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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