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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年1月3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

作用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一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我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落实促进再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实施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即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办理减免税事宜时,由本人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这些证件的复印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领取并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三)认真落实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上述条件的现有或新办服务型企业在办理有关减免税事宜时,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这些资料的复印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领取并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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