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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水泥、矿物掺和料、保水增稠材料、外加剂等材料必须具有独立的储存设备。
  3)砂的堆场必须能分别储存过筛前后的砂,保证不发生混堆现象,毛主要目的标识,在储存期内防止杂物混入。
  4)砂上料过程必须有专人控制,保证正确使用过筛后的砂生产预拌(商品)砂浆,在上料过程中使砂的质量保持稳定,防止混入杂物。
  3、砂浆的配合比设计
  1)建立砂浆配合比汇总表,生产实际使用的配合比不得超越汇总表范围。
  2)当砂浆的组成材料发生变化时,或当需要使用新材料生产预拌砂浆时,配合比必须经过试验室试验重新确定,当预拌砂浆质量能满足合同要求时,该配合比才能在生产实际中使用。
  4、生产质量控制
  1)生产配合比的确定及记录应完整;
  2)各种设备的检验保养制度应齐全;
  3)产品检验
  4)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进行砂浆质量检验,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例浆生叫必须M户阳浆质量保证书)
  5、技术资料的管理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砂浆生产的技术资料,且技术资料要便于查询。
  六、产品技术评审预拌(商品)砂浆产品应当通过专家评审,并取得《认定证书》。
  七、产品质量主要性能指标(表略)

  附件2

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第一条 总则为完善砂浆生产企业的检验条件,提高检测水平,确保产品质量,特制定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第二条 环境条件必须建立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用的试验室,样品存放室等,周围环境前后、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
  1、试验室的面积、采光、温、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凝结时间测定时,试验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2℃;用试拌砂浆时和立方体抗压强度试件成型后停置期间试验室温度应保持在20±5℃;预拌(商品)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试件的标准养护条件为温度20±3℃、相对湿度大于90%;
  2、试验室应保持清洁,与试验无关的物品不准带入。
  第三条 检验人员
  1、检验人员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责任心强,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范围及检验方法,经专发的操作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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