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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1、有符合要求的预拌(商品)砂浆专用生产线;
  2、具备砂筛分设备,确保砂粒径不大于5mm;
  3、应有保水增稠材料专用筒仓;
  4、应有外加剂专用筒仓;
  5、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生产设备;计量设备精度和称量应满足连续生产要求,其中原材料中水泥、保水增稠材料、矿物掺和料、外加剂、水计量允许偏差±2%,砂计量允许偏差±3%,原材料计量应按质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计;
  6、整个生产应当采用电脑控制;
  7、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至少应当有2台带自卸和搅拌装置的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
  8、干粉砂浆生产中砂的烘干设备必须确保砂的含水率小于0.5%。
  二、技术条件
  1、保水增稠材料必须通过省级以上的产品鉴定;
  2、矿物掺和料必须通过省级以上的产品鉴定;
  3、砂浆产品应当具有相应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1年有效期内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4、砂浆生产中不得使用消石灰粉、磨细生石灰、引气剂、石灰膏、粘土膏和电石膏;
  5、配合比设计应当按《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0)、《干粉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A-2000)和《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规定,并根据砂浆的用途、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指标、原材料性能等通过试验确定。
  三、人员条件
  1、企业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2、试验人员必须持有砂浆上岗证。
  3、其他岗位人员应明确操作管理规程和本岗位职责。
  四、试验室条件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应当通过相应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试验室能力评审。试验室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检验要求,具有各生产过程检验记录、配合比记录,须对生产所用各种原材料进行质量验收。
  五、技术管理
  1、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2、原材料质量管理
  1)每种原材料建立原材料管理台账,所采购的材料必须具有产品质量保证书、准用证或省级以上的产品鉴定证书、并按现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规范进行原材料复试或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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