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三)产品规格型号等变更;
(四)生产、经营场地或者企业注册地变更。
第十二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对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建材质监站应当对进入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预拌(商品)砂浆持证企业经日常监督检查其经营行为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市建材发展办或者市建材质监站应当责令持证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复检仍不合格的,市建材办将予以通报,并注销其《认定证书》。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预拌(商品)砂浆持证企业的产品质量两次不合格的,市建材办将注销其《认定证书》。
凡被注销《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办《认定证书》。
国家或者本市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的预拌(商品)砂浆质量抽查不合格的,视同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
第十三条 《认定证书》每年复验一次。市建材发展办在每年12月份办理《认定证书》年度复验。持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缓办理《认定证书》年度复验手续,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两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不合格或者一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二)经查实,申请资料严重失实的;
(三)擅自涂改、出借《认定证书》的;
(四)“新材料监管手册”中不良行为超过三次的;
(五)《认定证书》有效期内不能提供由本市具备相应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每年两份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的。
第十四条 《认定证书》持证企业应当按月统计产品生产、销售量,并在每月10日之前向市建材发展办报送;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在每月15日之前汇总统计和整理分析,并报送市建材办。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材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技术条件
附件2: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附件1
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技术条件
一、设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