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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速公路故障、违章车辆清障施救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速公路故障、违章车辆清障施救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湘价函[2003]4号 2003年1月8日)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请审批<湖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收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与《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的精神,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条:“在高速公路上阻碍交通的滞留车辆、抛洒物或者公路设施、路面构造物毁损等障碍,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清除,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畅通。”的规定,高速公路上的故障、违章车辆由你厅高速公路管理局组织清障施救。经研究,现就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高速公路上的故障、违章车辆清障施救费一律按本通知附表规定的基价加对被施救车辆的超距拖车加价计算收取。
  二、道路清障施救收费中,有下列行为的按乱收费处理:
  1、车辆因故障停靠在高速公路紧急停车带,驾驶员能自行做紧急处理(不超过30分钟)而被强行施救收费的。
  2、在施救过程中胁迫车主、驾驶员及乘客在指定地点修车、停车、就餐和住宿的。
  三、高速公路清障施救费的收费性质为事业性收费,资金用途为清障施救设施设备的修建、购置和维修更新以及清障施救工作的正常运转支出。
  四、你厅接此复函后,应及时通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厅办理收费基金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亮证收费,并将本复函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在收费窗口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复函自2003年1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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