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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和变更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和变更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
(苏州国税发[2002]329号)


张家港市、太仓市、吴江市国税局:
  根据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2000]159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十户新办和变更的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名单如下:
  一、新办的福利企业(共1户)
  太仓市大盛针织厂
  二、变更的福利企业(共9户)
  1、张家港市通达电梯装璜有限公司
  2、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
  3、吴江市华东有色金属材料厂
  4、吴江市迪富特种聚酯切片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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