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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和变更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和变更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
(苏州国税发[2002]329号)
张家港市、太仓市、吴江市国税局:
根据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2000]159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十户新办和变更的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名单如下:
一、
新办的福利企业(共1户)
太仓市大盛针织厂
二、
变更的福利企业(共9户)
1、张家港市通达电梯装璜有限公司
2、张家港市华夏交通设施材料有限公司
3、吴江市华东有色金属材料厂
4、吴江市迪富特种聚酯切片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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