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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应入世要求加强对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审核把关的通知

  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经济和行政管理,是行政机关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和部门在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过程中应当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公文处理的原则和要求,从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公文的种类和格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核把关。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应当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从制定依据、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行文是否符合规范性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今后,要根据“入世”后的要求,重点从五个方面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审核把关:一是是否存在违反WTO协定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二是是否存在超越地方、部门立法权限,对外汇、进出口、关税、海关估价、贸易救济措施作出规定;三是是否存在对国内外生产、经营者作出歧视性规定;四是是否存在地区封锁、行业垄断方面的规定;五是是否设定了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对审核把关中发现的问题,要会同起草部门进行修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今后,凡是不符合法律和“入世”有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四、严格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审核程序
  严格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审核把关程序是保证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质量的重要环节。一是起草部门向政府或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送审稿时,要连同起草说明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二是政府或部门领导在进行初审后,要根据送审稿所涉及的内容,签署明确的意见和要求,交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把关。三是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接到交办件后,要指定专人承办。承办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从合法性、有效性、规范性方面认真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要组织人员对承办人提出的审核意见进一步论证把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过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经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写出书面的审核报告,提出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是否应当出台或者是否需要修改及如何修改的明确意见,供政府或部门讨论审议或领导签发。
  五、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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