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应入世要求加强对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审核把关的通知
(锡政发[2002]11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政府工作的新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避免或者减少行政机关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与WTO规则相悖而引发国际贸易争端,现就加强对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审核把关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对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审核把关的重要性
我国政府在加入WTO协定书中,作出两项庄严承诺:一是确保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符合WTO协定和我国对外承诺;二是确保法制统一。按照这两项承诺要求,加入WTO后,各级地方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必须建立和完善一套内部审核把关的工作机制。如果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与WTO协定和我国对外承诺不一致,引发国际贸易争端,其责任将由中央政府承担。对此,各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加强对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把关的必要性、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符合我国对WTO协定的承诺和法律规定的要求。
二、确定审核把关的责任部门和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各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政府和部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行政复议等工作的职能,是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法律上审核把关的法定责任部门。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审核把关的责任制,使之切实履行审核把关的职能。今后,凡政府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在提交政府和部门讨论或领导签发前,都要送交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从法律上进行审核把关,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提出具体意见。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未经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把关或虽经审核把关未能发现问题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明确对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审核把关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