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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IC卡暂住证工本费收取标准的函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IC卡暂住证工本费收取标准的函
(川价函[2002]208号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省公安厅:
  你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成都等部分市公安局收取IC卡暂住证工本费的报告》(公厅治发(2002)47号)收悉。为了提高我省暂住人口管理水平,加强对暂住人口的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5号令〈暂住证申领办法〉》、《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63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IC卡暂住证工本费的函》(川财综(2002)5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IC卡暂住证工本费收取标准为:20元/证(卡)。暂住证登记项目需变更、更正的按10元/证(卡)收取。
  二、IC卡暂住证工本费的收费主体是:县(市、区)公安派出所;收费范围及对象是:成都市境内的暂住人口。其他市、州待条件成熟后另行审批;IC卡暂住证使用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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