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
全市科研机构改革转制有关政策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步伐,促进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科研机构改革转制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时,允许从其净资产中提取职工安置费。原属全民固定工的,按城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原属合同制职工的,按工龄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计算。领到安置费的职工,自动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自谋职业。
二、转制前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由单位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实际差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应支付的养老金。所需资金可从净资产中提取,或从拍卖变现国有资产所得中解决。一次性缴清有困难的,可与经办机构协商在2年内分期上缴。净资产或拍卖变现的国有资产的所得不足以提取的,在本系统内国有资产收益中调剂解决。
三、市属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下属的转制科研机构净资产为负值、按零资产整体出售的,经批准,资不抵债部分由该转制科研机构所在的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