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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的通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的通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22号 2003年1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堵塞发票管理漏洞,促进公平税负,保证我市地方税收的稳步增长,经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同意,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03年1月18 日起对全市地税系统的普通发票分步实施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发票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推行使用数码防伪发票、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实行有奖发票和为识别真假发票提供便捷的查询途径等措施。
  二、自2003年1月18日起,首先在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三个行业中启用新版有奖发票:
  《山东省济南市定额专用发票》、《山东省济南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卷式发票)。届时,下列旧版发票同时停止发售:
  《山东省济南市宾馆业专用发票》
  《山东省济南市饮食业专用发票》
  《山东省济南市广告业专用发票》
  《山东省济南市代理业专用发票》
  《山东省济南市事务所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山东省济南市代办托运专用发票》
  《山东省济南市铁路延伸服务业专用发票》
  《山东省济南市拍卖专用发票》
  《山东省济南市服务业通用发票》
  《济南市服务(娱乐)业专用发票》
  《山东省济南市律师业专用发票》
  纳税人持有的以上种类的旧版发票可以延续使用到2003年3月31日,2003年4月1日起一律废止。
  三、根据发票改革工作的推行进度,拟定于2003年4月1日起在我市启用《山东省济南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有奖〉;《山东省济南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卷式发票);《山东省济南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实行发票的全面改版。届时,下列旧版发票停止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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