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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汽车运用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汽车运用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人[2003]3号)


各区(县)人事局、交通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汽车运用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市将开展上海市汽车运用从业资格和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汽车运用)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发布。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com)的“考试中心”栏目内可供下载。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00三年一月五日

上海市汽车运用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高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保证汽车运用专业技术工作的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以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汽车运用职业资格制度是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组成部分,包括上海市汽车运用专业从业资格(简称从业资格)和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汽车运用)执业资格(简称注册工程师资格)。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汽车维修(含摩托车)、汽车检测和在用车辆技术管理等活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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