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项目
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
(沪房地资市[2003]6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市场处联系。此前我局下发的《关于地下车库预售申请及许可证发放等有关问题的操作口径》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三年一月六日
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地下车库(位)转让行为,根据《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和《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除结建或者补建的民防工程外,对可单独拥有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租售等事宜规定如下:
一、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以下简称附属地下车库[位])仅供该商品房小区内(包括分期实施的商品房项目,下同)的房地产权利人购买,或者房地产权利人和承租人租用。
二、附属地下车库(位)需转让的,应在商品房转让合同中与本商品房小区内的预购人或买受人约定明确;需出租的,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租赁给本商品房小区内的房地产权利人或商品房承租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承租房屋的租赁期限。
三、凡2003 年1月10日前未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与商品房相连的地下车库(位),应在其上部的商品房达到预售条件后,随其上部的商品房一并申请预售许可证;与商品房不相连的地下车库(位)申请预售时,则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地下车库单体工程已验收;2、地下车库内各车位的四至范围已界定,建筑面积已经测绘机构测绘;3、本地块内全部或部分商品房已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或者在2003 年1月10日后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