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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校物品采购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校物品
采购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教委监[2003]1号)


各高校、委属事业单位:
  随着本市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物品采购的数量明显增加,采购经费和渠道也呈现多元化的状况,给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高校物品采购工作,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益,切实推进高校的党风廉政建设,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 教育的实际,现就加强高校物品采购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物品采购工作的领导。各高校应建立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设备、后勤、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学校各类物品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物品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
  二、完善物品采购工作的管理体制。高校对各类物品的购置都应明确应的主管部门,凡属学校的重大项目、贵重物品、大批量物品,均应由学校组织进行。学校其他部门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自行采购。需要分级采购的,均应明确相应的权限。学校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及时予以指导和监督。高校要对其附属医院等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的物品采购工作加强管理和指导。
  三、完善物品采购工作的制度。各高校应根据教育部和本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健全物品采购的规章制度。要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对重要的采购事项应每年编制采购计划,经学校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执行。要建立健全物品采购申请、立项、论证、审批、确定采购方式、签署合同、执行合同、验收、登记入账、资料归档、监督检查等程序和规定,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执行。对重大的采购事项要在签订购销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努力形成程序严密、操作透明、多方比较、集体决策、合同约定、择优购置、责任明确、监督到位的物品采购机制,最大限度地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有效地防范和及时发现、查处、纠正违纪行为。各校制定的加强物品采购监管的具体工作制度,应报市教委备案。
  四、明确物品采购的基本方式。学校物品的购置除政府采购外,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根据需要也可以由多所学校联合进行集体招标等方式进行。一般情况下,单件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物品,应采取招标采购。具体标准和方式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建立相应的规则予以确定。凡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应建立专项采购工作小组组织招投标活动,聘请有关专家、用户代表、有关领导组成评标委员会,通过规范性评标推荐供货单位,并根据权限由相应的组织或负责人予以确定;凡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的,要组成有申购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在进行市场调研多方比较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并根据权限由相应的组织或负责人予以确定;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包括定点采购)的,应按照权限由主管部门与申购单位共同确定供应商,或经过相应的组织或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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