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落实和使用好再就业培训经费,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均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经费,按照《湖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省政府144号令)的规定执行;其他再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经费,按照《湖南省实施免费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执行。
(七)在全省8个城镇社区就业重点联系城市普遍推广创业培训工作,促进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积极推广ILO/中国城市就业促进试点项目"创办你的企业(SYB)"的培训,对有创业愿望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政策、工商税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力争到"十五"末,全省共办150期创业培训班,成功培训小企业主2500人以上。为保证成功创业率,要加强开业咨询和指导服务,帮助创业人员解决开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州以上城市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向符合开业条件的人员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机构由当地政府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创办社区服务的小企业主以及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开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
三、开展技能振兴行动,加强技术技能劳动者的培养
(八)依托行业、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意见》(湘劳社发[2002]79号),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大力开展职工的全员培训和全过程培训,并及时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递交本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填报职工培训统计数据。大中型企业每年培训职工的比例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5%,一般企业不少于20%。各行业、协会要加大对行业职业培训的协调与服务,积极促进行业职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行业和企业做好人力资源现状和需求预测调查,推进企业培训制度改革,逐步形成政府统筹、行业指导、市场调节、企业自主培训的职业培训运行机制。
(九)各类企业要按规定承担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所需费用。一般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大中型企业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专门用于对企业职工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实施以技能提升、新知识、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应用、创新创业能力为重点的培训。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2.5%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培训。对能够正常运转但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征收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用于组织联合培训,或扶持公共培训机构承担征费企业的职工培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