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02]193号 2003年1月13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劳社字[2002]149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12月15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76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本着简化办事程序,方便企业,不断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工作服务质量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对退休审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退休审批的职能范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参统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退休审批工作;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参统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驻市以上的中央部属(不含11个行业)省属和市属企业参统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正常离退休审批;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职工因病退休、退职的审批;职工因工致残退休的审批;国家对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核;离休人员护理费审批;离、退休人员正常调整机制提高基本养老金审批;离、退休后的养老金变动审批;退休改离休和建国前老工人享受待遇的审批;职工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属企业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审批;离、退休后的养老金变动审批;离休人员护理费审批;离、退休人员正常调整机制提高养老金审批;职工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退职和因工致残退休须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政策性提前退休须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