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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专利战略、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

  4.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科技、经济、贸易的结合。申请科技、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科技成果、优秀新产品鉴定和申报科技成果、优秀新产品奖励,应进行专利检索,并提交该项目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报告。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和安排。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成果,要在鉴定、论文发表前及时申请专利,适合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要及时申请国外专利。
  要把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及其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企业技术中心、技术进步企业资格认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评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的重要指标和条件,并将其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业绩考核和职称评定的主要依据之一。技术引进中涉及专利的项目,应进行专利技术法律状态的审查和认定,并应符合国家关于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涉及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应依法进行评估、审查。合资、合作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在合同中约定归属。
  5.落实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种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有依法在相关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对该项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职务发明专利未能实施或转让的,发明人可与单位协商约定,依法自行实施或转让。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建立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
  6.在市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相应资金,资助有市场前景、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技术产品开发、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专利产品出口;扶持专利申请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申请。各区市安排的科技经费应当优先支持专利技术,特别是发明专利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
  鼓励和提倡企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风险投资基金、社会闲散资金投向专利技术项目,拓宽专利技术的融资渠道。
  7.建立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将知识产权奖励纳入科技成果奖励体系管理,用于奖励专利技术实施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8.落实专利奖励和报酬政策。单位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每项分别不少于5000元、2000元、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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