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收支、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产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三)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融资、产权转让、担保等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四)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及公司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向市国资委及委派单位提出任免、奖惩建议;
(五)当发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失误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有权提醒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六)市国资委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
(四)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五)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监事会依据职责一般每年对公司定期检查1-2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列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会议;
(二)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主席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有关会议;
(三)听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查阅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五)核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出说明;
(六)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和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定期检查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层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聘用建议;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市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