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监事会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监事的任职资格及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由专职主席1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监事会可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同时在1-3家监事会担任相应职务,任期届满可以连任,但不得在同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连任。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和程序,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国资办进行考察,提出任免方案,由市国资委委派。
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从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中调任(或公开选拔);兼职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需经公司内部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办备案。市国资委委派的财务总监可兼任专职监事。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独立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
(二)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能自觉履行职责;
(三)开始任职时年龄在57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专职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二)熟悉经济管理工作,具有财会专业知识或其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三)有一定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表述能力。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其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其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