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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3]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

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监督,完善国有资产运营监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83号令)和《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苏政发[2002]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是指市政府批准其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其出资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国资委委派,代表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层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负责委派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市国资委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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