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网通集团山东省
通信公司所属成员企业所得税监管级次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2]58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以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有关规定,鉴于重组后的中国网通集团山东省通信公司各县(市)、区分公司已不独立经济核算、不独立计算盈亏、实行向市级分公司报账制的财务核算情况,经研究确定,2002年度中国网通集团山东省通信公司以市级分公司作为企业所得税监管成员(成员名单详见附件),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各县(市)、区分公司不再向所在地国税机关单独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各市国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政策规定对电信企业所得税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