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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撤销省机电等四个机构改革办公室等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
撤销省机电等四个机构改革办公室等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3]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关于撤销省机电等四个机构改革办公室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一月三日

关于撤销省机电等四个机构改革办公室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关于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改革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91号)中关于撤销省机电、重工、轻纺、商贸等四个机构改革办公室的决定和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省机电、重工、轻纺、商贸等四个老干部服务办公室的通知》(青编委发[2002]39号),现就撤销、组建工作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鉴于原机电等四个专业经济工作部门撤销后,部分业务工作及资产均划归省经贸委管理的实际情况,新组建的四个部门的老干部服务工作机构亦划归省经贸委管理。在省经贸委现老干部管理科的基础上组建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办公室,负责承办相关具体事宜,所需人员从四个老干部服务办公室工作人员或其所代管的待分流人员中选调。
  二、新组建的机电等四个部门的老干部服务工作机构划归省经贸委后,有关人事任免事宜,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即正处级干部由省经贸委报经省委组织部任免,副处级以下干部由省经贸委任免。
  三、原机电等四个机构改革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其管理的待分流人员的分流安置,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即行办理退休手续。
  (二)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的,即行离岗。
  (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或工作满30周年,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享受省级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的相关政策。
  (四)省级行政机关机构改革时已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但尚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待分流人员应于2003年3月31日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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