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统一换发2003式收费
许可证和开展2002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
(鄂价费[2003]17号 2003年01月14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近几年,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几次大的清理,相继取消了部分收费项目,降低了部分收费标准,收费许可证变更比较频繁。根据
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办计价格[1998]2084号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全省2000年换发的99式《收费许可证》已使用到期,现将换发2003式《收费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3月1日开始,全省结合2002年度收费审验工作换发2003式《收费许可证》, 换证工作原则上于2003年6月30日前结束,原99式《收费许可证》自换证之日起作废。
二、本次换证不换镜框,只换发收费许可证副本及正本芯。实施一次性收费及临时性收费的单位,由同级物价部门换发《收费许可证》副本。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也应换发2003式《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单独办证,单独编号,不得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合用一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凭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三、根据国家印发的《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4号令)的规定,《收费许可证》由国家计委制定统一样式,省物价局统一印制,各级物价部门分级核发。市县物价部门要提高对收费许可证换发、使用严肃性和纪律性的认识,个别地方自行印制了《收费许可证》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统一换发由省物价局印制的2003式《收费许可证》,已印制和换发的收费许可证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继续违反规定的,省物价局将通报批评。
四、为减少场地占用和资金积压,2003式《收费许可证》采取分批印制的方法。第一批按照市州级150套、县市级100套的基数分配,并于2003年2月20日前,由印制厂家送达市(十堰市物价局含神农架林区证数)、州和省直管市物价局。第二、三批所需收费许可证数量,由市、州、省直管市物价局汇总,分别于3月20日、4月10日前传真报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