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2]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我省地方国有资产的管理,根据省委决定,组建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资办),为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又是省政府主管地方国有资产的工作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原由省财政厅承担的国有资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登记、转让以及监管政府公共财产、监缴国有资产收益、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划入省国资办。
(二)原由省经贸委承担的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有关职能划入省国资办。
(三)原由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的对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划入省国资办。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国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国有资产的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计划;研究起草全省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文件。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项目建成后所固化的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股权管理、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分析、资产评估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依法负责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和协调;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以及本省在省外、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办法,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改组过程中的产权变动、不实资产核销、资产抵扣等工作;按照分级监管的体制,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和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等进行审核;组织清算和监管被撤销、被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承担破产企业国有资产的清算和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