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绩效评估与资金监督
第三十条 对农业财政项目逐步实行项目监测评价制度。省级农口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实施项目实行跟踪监测评价,项目竣工后,出具项目监测评价结果。与竣工验收报告一起作为项目绩效评估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前,省级农口部门应对项目实施内容、建设地点(县)、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渠道、建设工期、工程与物资采购方式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分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阶段验收由项目县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竣工验收由市农口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省级农口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以抽验的方式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省级直接实施的项目,由省级农口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直接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口部门对项目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督,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分析评价。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门负责对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农口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开支渠道不合理、开支超标、票据不规范以及坐支、挤占、挪用等问题,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包括实施停拨资金和收回资金等。
第三十六条 建立农业财政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能限期纠正的和情节较重、触及刑律的问题,凡属个人责任的,由个人负责;凡属部门领导违纪的,按有关党纪政纪和财经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编制年初预算时,农业病虫害防治资金、预留中央项目配套资金和救灾资金等统一由省财政厅预留,不编入部门预算。省级农口部门根据灾害预报或实际发生和中央项目配套的有关要求,向省财政厅申请项目预算,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核,并按有关程序报批后,追加部门预算。
第三十八条 各市财政局、省级农口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河北省财政厅备案。